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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(2015年修订)》

补充说明

 

《九江学院学士学位授予条例(2015年修订)》(以下简称:新《条例》)于2015年6月23日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,并予以颁布实施,现将有关新《条例》修改部分作如下补充说明:

一、舞弊违纪

学生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留校察看处分或考试舞弊者,新《条例》仅保留考取研究生、公开发表北大核心及以上期刊论文或获得专利方可申请授予学位。凡2015年9月1日以后发生此类行为,均按新《条例》执行(详见新《条例》第十三条第1款)。

二、清考门数

新《条例》将原有“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且正常补考未通过达6门以上者”修改为“毕业前清考课程达到6门及以上者”。新《条例》增加“如果清考课程门数在8门(含8门)以下,且其他方面均符合学位授予条件,可以在毕业后一年之内申请补授学位”(详见新《条例》第四条第4款、第十三条第4款)。

三、学位课程

新《条例》将学位课程修改为“技能应用课程(计算机)和语言课程(英语和语文)”,每年学生毕业前举行一次(详见新《条例》第十一条)。

对于在校期间已取得全国高校计算机联考(江西考区)一级及以上合格证的学生,毕业时技能应用考试课程可免考。

四、双学位

1、新《条例》增加“修读双学位的学生,毕业时获得主修专业的学位,并且其他条件符合辅修专业的学位授予条件(毕业时未授予双学位者一律不予补授)”(详见新《条例》第三条第3款)。

2、新《条例》增加“修读双学位的艺术体育类专业本科生,若申请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,但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低于355分,须参加学校组织的英语学位课程考试且成绩及格,可授予辅修专业的学士学位”(详见新《条例》第十二条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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